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企业劳动合同之我见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者不签或拖延签订合同问题?怎么辞退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问题?
在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座谈会上,福建衡评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師庄坑林现场解读《劳动合同法》,与企业HR互动讲解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等问题。
庄律师认为,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双倍工资的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越来越多的类似纠纷出现,当然,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被罚的应该就是企业本身。当前企业用工问题上,劳动者维权主动性变得相对主动,劳动争议的现状,要求企业改变过去的常态做法,开始进一步规范内部制度的完善,对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视也逐渐加深。
建议企业在用工时期,为了规避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时,要多在用工制度和相关签订合同条款和协议上,多做研究,规范具体运作措施,为更好地应对发生劳动合同方面的处理纠纷。
关于劳动者不签或拖延签订合同的事项,建议企业草拟一份书面声明,并在材料上明确岗位和工资明细,目的都是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规避双倍工资的问题。
对于试用期内,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备忘录也是一种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至于个别企业签定的保密协议,关键点在于规定保密的级别和范围,其他与普通协议近乎相同。
金峰食品行政部经理尹翠安表示,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讲,有了合同便让企业明确了用工方面的权利,也规避了当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也好有应对的依据。公司的运营,必然会在用工期间发生各种各样的工伤和生育等相关事情,有了合同,便规避了很多不必要地损失,操作也步入正轨。对员工来说,这也是一种员工福利、用工保障的方式。
员工已过试用期,合同签3年,才发现他并不符合公司岗位需求,怎么辞退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华展贸易综合管理部经理兰金丰:可以通过调换岗位或者改变工作方式等措施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通过各种方式都依然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的话,那就可以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吉马集团文案师、HR朱定宝:这个问题提到的核心是辞退,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已无所谓调岗,工作方式,环境的改变等等。因他的个人因素,无法满足企业的岗位需求,也就是说这个人在企业里面找不到合适于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换环境、岗位等问题了。
但从人文关怀角度来讲,我们企业本身存在问题,为什么等到签了合同才知道那个员工不合适呢,为什么在试用阶段没测评出人岗匹配度呢,由于企业现实工作失误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企业是要付出代价的。当然,单纯从这个问题层面去谈论,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目的就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等,这考验的是一种管理艺术,也就是让他自动辞职,或者通过某些工作技巧化解问题,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HR们工作能力的体现。
彪记快递行政人事许钦华:可以针对其职位的工作内容设置考核项,然后通过考核来证明其无法胜任工作。再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的情况,进行调整岗位,再证明其无法胜任即可。若调整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最好。总之,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是避免不了的。合同签3年,试用期可以为6个月,事后要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补救,如试用期满前一周,人力资源部需提醒用人部门。
(现场笔录:朱定宝 许钦华 整理: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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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将刊登在《海峡人才报》2012年8月22日漳州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