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16 18:31:01


漳住公委[2021]2号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五条第(九)项修改为: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

二、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

三、删除《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的批复》(漳住公委[2014]1号)第五点:在漳州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四、《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漳住管[2012]6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Copyright © 2001-2023 漳州人才网 V2.1.1 版权所有